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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死前捐赠器官还是之后捐赠器官?

来源:www.jojo99.com   时间:2024-03-15 13:20   点击:25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人是死前捐赠器官还是之后捐赠器官?

器官捐赠都是需要在捐献者死亡以后才能进行捐献的,如果是活体捐赠的话,有些器官是现在就可以捐献的。

现在已经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中第四条规定了: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在捐献器官不象以前一些地区在医院直接登记捐献了,需要在地方一般是省会城市或者医疗发达的城市才可以办理。现在的程序是:

1、先必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就是你们所在县级以上的卫生厅或者红十字会)先进行登记,会给你个电话号码的。

2、批准以后,会联系你。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安排对应需要器官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和供体受体间的配体检查。

3、配体配对通过后才会开始进行操作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或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为了表扬捐献者的无私奉献、遗爱人间的精神, 2008年5月8日,广东省红十字会在增城市万安园公墓设立了红十字纪念园,对于规范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引导民众移风易俗、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怎样办理器官捐赠?

捐献器官申请流程是:

(1)咨询。捐献者首先应了解器官捐献的相关情况;

(2)登记。所有的器官捐献者都必须满足自愿、无偿、死亡这3个条件。有关器官或组织功能良好,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者,一般都适合捐献器官;

(3)签字。捐献者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

(4)时间。因器官捐献有较强的选择性,病人病情恶化后请电话告知红十字会,病人逝世后,以最短的内电话通知红十字会及接收单位;

(5)用途。器官的利用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用于人道主义救治病人,不可进行其他营利性使用。

2、法律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三、器官捐赠怎么申请?

一、捐献器官怎么申请

1、捐献器官申请流程是:

(1)咨询。捐献者首先应了解器官捐献的相关情况;

(2)登记。所有的器官捐献者都必须满足自愿、无偿、死亡这3个条件。有关器官或组织功能良好,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者,一般都适合捐献器官;

(3)签字。捐献者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

(4)时间。因器官捐献有较强的选择性,病人病情恶化后请电话告知红十字会,病人逝世后,以最短的内电话通知红十字会及接收单位;(5)用途。器官的利用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用于人道主义救治病人,不可进行其他营利性使用。

2、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二、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2、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3、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4、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四、器官捐赠搞笑短信?

不适当。因为器官捐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公益事业,需要大家认真对待。搞笑短信可能会影响人们对器官捐赠的认知和态度,甚至会让人觉得这是一件不严肃的事情。所以,我们应该尊重器官捐赠,不应该用搞笑的方式来宣传和推广。器官捐赠是一项非常伟大的行为,它可以挽救生命,给予别人新的生命希望。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器官捐赠,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该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器官捐赠的重要性和意义。

五、如何办理器官捐赠?

由志愿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并指定捐献执行人。

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会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

当捐献志愿者生命垂危达到待捐状态后填写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捐献。

捐献者经所在医院确认死亡后,由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

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

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并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器官捐献办公室建立纪念碑、纪念网站等供亲属缅怀和纪念捐献者,弘扬奉献精神。

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按有关规定进行困难救助。

六、怎么申请器官捐赠?

第一,由志愿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并指定捐献执行人。

第二,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会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

第三,当捐献志愿者生命垂危达到待捐状态后填写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捐献。

七、捐赠器官怎么申请?

第一,由志愿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并指定捐献执行人。

第二,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会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

第三,当捐献志愿者生命垂危达到待捐状态后填写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捐献。

第四,捐献者经所在医院确认死亡后,由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

第五,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

第六,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并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器官捐献办公室建立纪念碑、纪念网站等供亲属缅怀和纪念捐献者,弘扬奉献精神。

第八,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按有关规定进行困难救助。

八、器官捐赠和遗体捐赠的区别?

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章 遗体捐献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第十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

地方红十字会委托的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将遗体捐献登记情况报告所委托的红十字会,并由红十字会及时通报有关遗体接受单位。

登记机构、遗体接受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捐献人委托并登记的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荣誉证书。

提倡捐献人随身携带捐献卡。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向省红十字会登记,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和医学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或者具有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所。

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作为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捐献登记单位。

第十五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遗体接受单位,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并办理接受手续。

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得知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遗体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十日内向当地地方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六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献的遗体,建立遗体利用档案;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火化,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地方红十字会和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为遗体捐献人设置纪念设施。

第三章 器官捐献

第十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捐献人可以将捐献的活体器官指定移植给近亲属。

第十九条 捐献人可以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

捐献人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须向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 捐献登记需要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的器官名称等事项。

捐献人登记后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登记机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

省红十字会可以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筹集资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应当由二名以上医师确认捐献人死亡后方可进行。

确认捐献人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遗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捐献人遗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器官。

第二十三条 医师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后,应当对摘取部位予以妥善处理。

医疗机构摘取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的器官后,应当按医疗技术的要求及时移送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并由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于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需要接受非近亲属捐献的器官移植的个人,应当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向省红十字会或者通过医疗机构向省红十字会申请。

省红十字会应当按申请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将申请内容载入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要求,不得对登记内容进行删减、更改。

第二十五条 捐献的器官用于不指定的接受人的,由省红十字会按照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中申请登记的时间顺序确定移植接受人。

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的,其本人及近亲属在接受其他人捐献的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二人以上享有优先权的,由省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确定顺序。

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根据医学技术和捐献器官的相关指标认为该接受人不适合移植的,由省红十字会确定后位次的接受人。

在捐献器官可能丧失利用价值的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先行移植,并在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阅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的有关资料,对移植排序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当事人对排序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接到投诉后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九、想问问关于器官捐赠的事情?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十、捐赠器官有什么意义?

器官捐献的意义: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0万器官衰竭患者,而仅有约1万名患者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还有大量患者等待器官进行移植手术。开展器官捐献是挽救生命的崇高行为,亟待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器官捐献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德无量的崇高事业,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社会以及树立中国良好的国际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的遗体的解剖和其他利用,对医学研究和医学教育的发展关系很大。可惜由于种种旧思想的影响,在中国至今还很不流行,致使大量有用之物弃于无用之地,深为可惜。现在医学界和其他方面的先进人士已为遗体利用作出榜样,但究竟还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遗体利用方面很广,包括病理解剖、制作标本、教学人体解剖、向病人移植所必需的尚属健全的组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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